2025年起 四川将灵活就业人员、领取失业金期间人员纳入生育保险
切实提升医保对生育的支持力度,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生育负担。
<p style="text-indent: 2em; text-align: left;">11月13日,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获悉,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决策部署,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,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。四川省医保局近日会同财政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相关通知,决定将灵活就业人员、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(以下简称“两类人员”)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,相关规定事项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。</p>
<p style="text-indent: 2em; text-align: left;">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日益扩大,这部分人群对于生育保险的保障需求也随之增加。为切实提升医保对生育的支持力度,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生育负担,省医保局协同相关部门发布了通知,将“两类人员”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畴。</p>
<p style="text-indent: 2em; text-align: left;">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,“两类人员”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将按照各地现有政策执行。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,省内生育保险需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。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,计发天数则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。自明年1月1日通知施行后的12个月以内,“两类人员”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时,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,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,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。</p>
<p style="text-indent: 2em; text-align: left;">在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上,“两类人员”的生育津贴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支付给个人。享受生育津贴期间,个人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的有效状态,原则上应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12个月内进行申领。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,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。</p>